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第三节 反补贴税第四十五条有效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