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第二节 价格承诺第三十三条有效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