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八条有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