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四条有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