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第二十三条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