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十九条有效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