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前款所称外汇批发业务,是指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