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