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