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补办本条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