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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效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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