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