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有效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