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四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