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