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