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八条有效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