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第七十三条已废止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