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第七十一条已废止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