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