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