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第四十条有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