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