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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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