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