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