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