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效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