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有效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