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