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