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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