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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