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