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