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