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