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