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