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