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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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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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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