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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考核条例/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有效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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