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 考核种类第十条有效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