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