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六条有效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