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