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