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