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有效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