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