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7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